白居易竟然曾是唐朝最高法官!
白居易是一位杰出的詩人,他的詩歌閃耀了中華上下五千年的整個歷史,白居易的詩在當時流傳廣泛,上自宮廷,下至民間,處處皆是,其聲名還遠播新疆和朝鮮、日本。在日本人的心中白居易才是中國唐代詩歌的風云人物。晚年與“詩豪”劉禹錫友善,稱“劉白”。提倡歌詩發(fā)揮美刺諷喻作用。其詞極有特色,以風格明麗見長,為后世詞人所推崇。 不管是《長恨歌》、《琵琶行》,還是《賣炭翁》、《憶江南》,這些名篇我們從小耳濡目染,在記憶的深處留下了一生難以磨滅的印象,可以說,白居易的詩影響了整個中華民族的文化,是當之無愧的國之瑰寶。 可是,隨著我們對史料的不斷解讀,逐漸走進那個歷史上最真實的白居易,縱觀他的一生,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白居易最引以為豪的,不只是他的詩歌,更多的在于他在法學研究上的成就,但是由于他的文學光輝過于璀璨,白居易影響一時的法律思想就稍顯黯淡。 本著對史實的執(zhí)著追求,今天,我們揭開歷史的迷霧,走進那個在古代法治領(lǐng)域踽踽獨行的斗士,還歷史一個更真實、更完整的白居易。 宦海浮沉的唐朝最高法官 法律與政治,一般是不分家的,白居易與法律正是在他仕途中的政治夢想結(jié)下了不解之緣。 他生于中唐代宗大歷七年,德宗貞元十六年第高郢榜進士,貞元十八年登書判拔萃科,歷任校書郎、翰林學士、左拾遺。憲宗元和十年貶江州司馬,以后又任刺史、太子少傅等職。 在他生活的75年中,李唐王朝由安史之亂引起的衰敗仍在發(fā)展,長期兵連禍結(jié)造成的社會動蕩日趨嚴重。社會的政治、經(jīng)濟所發(fā)生的深刻變化,對中唐士大夫產(chǎn)生了較大的影響。 白居易顯然也不例外,白居易官終于刑部尚書,也就相當于今天的司法部部長兼最高法院院長,可謂是唐朝最高法官了。一生中,白居易曾長期從事司法實踐工作。官場的浮浮沉沉,使詩人對唐代的律令有著自己獨特的理解,也形成了自己獨具特色的法律思想。 并且,尤為使人稱頌的是,他在法律思想方面的議論豐富而精辟,許多言論是發(fā)前人所未發(fā)。可以說,這些法律思想對于中國法制的發(fā)展,特別是唐朝律令的發(fā)展,許多都借鑒了白居易的思想,其影響力遍及整個封建法律的歷史。 禮法結(jié)合“刑”為先 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,有一大獨有的特色,就是“禮”與“法”的結(jié)合,及強調(diào)法律所起到的積極作用,但是更重視道德的力量,即所謂的“德主刑輔”,“德禮為政教之本,刑罰為政教之用”,道德的力量更重于法律的力量,這是古代社會實施“人治”的重要理論基礎。 唐朝把德主刑輔奉為法制指導思想,縱觀歷史,很少有人對此思想提出質(zhì)疑。然而繼承了儒學思想的白居易從唐中期社會政治形勢出發(fā),卻提出了“刑禮道迭相為用”的思想,主張刑與禮應交替作為統(tǒng)治的主要手段,把“法”上升到與“德”相同甚至更高的地位。 白居易曾對“禮”與“法”的關(guān)系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。 白居易認為,法律只能禁止人們?yōu)閻?禮教只能防止人們產(chǎn)生不良情緒; 道雖然能使人修身養(yǎng)性,卻不能禁止人為惡。所以各有各的用處,主要目的都是為了改變?nèi)说男郧椋_到治國安天下的目的。 所以,用普通農(nóng)民的農(nóng)活打比方,刑罰法律用來開荒,德禮教化用來種植,而道德無為用來收獲,用處各有不同,在不同形勢下應分別應用 既然治國如農(nóng)耕,法律是開墾荒地的利器,自然而然地被放在就是治國中的第一位,這就有別于傳統(tǒng)的禮法思想。 傳統(tǒng)的理論都講“出禮則入刑”,禮教與刑罰雖各司其職,但也是“先禮而后刑”,而白居易卻反其道而行之,認為像法律這樣的“丑話”應該說在前頭,強調(diào)刑罰對于推行教化的作用,刑罰被當作是施行教化的重要手段。禮教淪喪要靠刑罰來撥亂反正,而禮教復歸也靠刑罰來推動。 這樣強調(diào)“法治”的言論竟然是從一個飽受儒家學說熏陶的詩人提出的,這在兩千年的歷史上也是獨樹一幟的,這也是白居易法律思想的獨到之處。 提高法學地位,多培養(yǎng)法律人才 安史之亂后,唐朝由盛轉(zhuǎn)衰,藩鎮(zhèn)割據(jù)、朋黨傾軋和宦官專權(quán),使唐王朝固有的法律根基受到了極大的沖擊。雖然唐代前期設立各項制度,訂有種種規(guī)定,但到了此時,均已基本形同虛設,士大夫普遍輕視法學,視為刀筆吏術(shù),司法人才奇缺,認為從事法律行業(yè)有辱身份,進一步導致社會法治的衰落。 在這種情況下,一部分有見識、有遠見的士大夫提出了匡救時艱、改革弊政的主張,認為首先要提高法學的地位,選拔法律人才。白居易正是該觀點代表人物之一。 白居易認為,當時國家政府威信掃地、百姓道德淪喪,是“朝廷輕法學,賤法吏”的緣故,要改變這樣的亂局,必須更加重視法律的作用,要想讓法律發(fā)揮更重要的作用,就需要一大批優(yōu)秀的法律人才推動整個國家法律制度的發(fā)展。 那么,如何解決該問題呢?白居易認為,應該“懸法學為上科”,提高律學生的地位,提高明法科舉士的地位。 也就是說,要在科舉考試的時候,加大法律內(nèi)容的比重,通過這種形式,使整個國家的人才更加重視學習法律。同時提高法律職業(yè)的升值空間,讓當時的法律專業(yè)畢業(yè)生,也就是明法科的士子分配到更好的崗位,使更多的優(yōu)秀人才涌入法律行業(yè),這樣整個國家的法治水平都會有極大的提高。 詩情話法律,更添無數(shù)精彩 白居易確實是一個現(xiàn)實主義詩人,他關(guān)注廣大的平民百姓,切身體會民眾痛苦,力舉革新,努力替國家分憂,他的所作所為,無不是為天下著想,替蒼生祈福。 智慧要求白居易飛升,而生存、發(fā)展所依附社會狀況卻一次次地將他拉回現(xiàn)實,這就是蘇東坡在《水調(diào)歌頭》中所說的“起舞弄清影,何似在人間”吧。正是關(guān)注民生、報效家國的偉大情懷,成就了白居易的法律思想,這種思想超脫于法律之外,形成白居易獨特的文化精神,成就了千秋的詩情佳話。 |